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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宋李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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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200号
  • 案件名称

    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宋李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宋李兴;马小平;宋延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宜川县。法定代表人:左海渊,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男,系该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宋李兴,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马小平,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宋延兴,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宋李兴、马小平、宋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0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和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17329.78元后,申请执行人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于2021年9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宋李兴、马小平、宋延兴对剩余款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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