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5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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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5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齐美龙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576号之一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繁昌区,组织机构代码:113402220030258285。法定代表人:吕美满。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4973991Y。法定代表人:齐美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美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齐美龙诉讼费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8)皖0222民初1114号案件的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皖0222执794号,本案的执行应当以该案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11执2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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