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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明、司婷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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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19号
  • 案件名称

    周小明、司婷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小明;司婷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明,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街道办居委徐家沟政村曹村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102110066。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B区3号楼二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210030093。被执行人:司婷婷,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B区3号楼二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406070046。本院在执行周小明申请执行高鹏、司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鹏与申请执行人周小明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乐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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