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平、马良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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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435号案件名称
安海平、马良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海平;马良寿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435号原告:安海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马良寿,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安海平与被告马良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海平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海平以与被告马良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海平负担。 审判员 张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启芸书记员 肖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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