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群、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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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恢225号案件名称
李继群、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继群;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刘建武;马跃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继群,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松柏村刘家三组。被执行人:刘建武,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松柏村刘家三组。被执行人:马跃进,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松柏村刘家三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继群与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刘建武、马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继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恢2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凌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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