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建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6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建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建祁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68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建祁,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建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亚玲书 记 员  雷鸣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