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祥坤、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66号
  • 案件名称

    孟祥坤、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孟祥坤;徐辉;赵玉秋;张凤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坤,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辉,女,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赵玉秋,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凤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孟祥坤与被执行人徐辉、赵玉秋、张凤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祥坤尾欠借款本金80万元、2019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6.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赵玉秋、张凤森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辉追偿。三、驳回原告孟祥坤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601,084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