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坤、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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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66号案件名称
孟祥坤、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孟祥坤;徐辉;赵玉秋;张凤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坤,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辉,女,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赵玉秋,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凤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孟祥坤与被执行人徐辉、赵玉秋、张凤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祥坤尾欠借款本金80万元、2019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6.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赵玉秋、张凤森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辉追偿。三、驳回原告孟祥坤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601,084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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