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李亚平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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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4658号案件名称
李亚军、李亚平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亚军;李亚平;张本成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4658号原告:李亚军,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平(系李亚军之姐),女,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亚平,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成,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系张本成之子),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华(系张本成之女),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李亚军、李亚平与被告张本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亚军、李亚平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军、李亚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军、李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亚军、李亚平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李亚军、李亚平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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