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生、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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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国生、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国生;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生,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生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伟有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伟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伟财付通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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