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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玉、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22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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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22民初1382号
  • 案件名称

    董林玉、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钟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林玉;刘涛;赵修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22民初1382号原告:董林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钟山县兴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赵修多,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董林玉与被告刘涛、赵修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董林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董林玉已预交),由原告董林玉负担。审判员  邹智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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