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林玉、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22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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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22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董林玉、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林玉;刘涛;赵修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22民初1382号原告:董林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钟山县兴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赵修多,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董林玉与被告刘涛、赵修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董林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董林玉已预交),由原告董林玉负担。审判员 邹智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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