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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伟、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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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文伟、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文伟;朱幼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原告:朱文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朱幼兵,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原告朱文伟与被告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文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文伟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玲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原告:朱文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朱幼兵,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原告朱文伟与被告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文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文伟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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