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伟、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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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文伟、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文伟;朱幼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原告:朱文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朱幼兵,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原告朱文伟与被告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文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文伟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玲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35号之一原告:朱文伟,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朱幼兵,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原告朱文伟与被告朱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文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文伟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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