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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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32号案件名称
张波、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波;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富锦路2号。被执行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市公主西大街5589号。法定代表人冯琬晴,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波支付欠款2,9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9,0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波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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