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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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07号案件名称
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07号 申请人: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伟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传香,职务不详。申请人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3493.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1063493.3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3493.36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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