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东、伏占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8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847号案件名称
杨晓东、伏占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晓东;伏占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杜固镇杜固村。被执行人:伏占川,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蒋口村人。本院在执行杨晓东与伏占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对其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线下查询,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泽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佳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579号 下一篇 于某、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