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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平安、陈巧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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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019-1号
  • 案件名称

    段平安、陈巧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段平安;陈巧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019-1号申请执行人:段平安,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陈巧玲,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段平安与陈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豫0883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2019年12月30日陈巧玲借到段平安现金26000元,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陈巧玲归还段平安2000元,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2000元,直至2022年8月30日前剩余款项全部付清。若陈巧玲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段平安可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2000元。因陈巧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段平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巧玲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巧玲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巧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巧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巧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9月17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巧玲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巧玲发出限制消费令。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巧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段平安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陈巧玲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段平安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段平安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巧玲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巧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巧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巧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段平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巧玲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段平安发现被执行人陈巧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平安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文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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