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06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696号
  • 案件名称

    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色新区晓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林伟光审 判 员 刘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于丽人书 记 员 翟国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