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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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696号案件名称
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色新区晓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兴发展(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林伟光审 判 员 刘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于丽人书 记 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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