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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极、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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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24号
  • 案件名称

    蒋光极、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蒋光极;子长县洪水沟煤矿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蒋光极,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F,法定代表人:刘福柱,住所地: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光极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子劳人仲案字[2021]第19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偿付申请执行人蒋光极工伤待遇赔偿金231020元,案件执行费3365元。但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蒋光极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光极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强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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