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宏、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4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417号案件名称
刘海宏、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海宏;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宏,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辽源市东丰县。被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民终2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41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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