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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6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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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16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陆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陆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16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蓉,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061966××××××××。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蓉与被执行人杨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的5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龙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杨小龙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3、被执行人杨小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小龙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5、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小龙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杨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程福书 记 员  朱 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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