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826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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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826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静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826民初3236号原告: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八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新城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静宁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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