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谭花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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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263号案件名称
唐健、谭花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健;谭花花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唐健,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化县。被执行人:谭花花,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唐健与被执行人谭花花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13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唐健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该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谭花花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健与被执行人谭花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健与被执行人谭花花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唐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源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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