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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坤、郝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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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可坤、郝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可坤;郝霞;张国言;张跃馨;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可坤,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文,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郝霞,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国言,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跃馨,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国言,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王可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国言、郝霞、张跃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钱510575元、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以510575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言名下位于延寿县***六处房产,被执行人郝霞名下位于延寿县***两处房产,张国言名下别克牌轿车,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坐落于延寿县***的设备及机器22项其中包括300KVA变压器1台、80KVA变压器1台、250KVA变压器1台、500KVA变压器2台、315KVA变压器2台、烘干塔及其辅助200T型号1台、低温烘干塔75T型号1台、原粮仓500T型号1台、圆筒筛SC50T型号2台、振动清理筛TQLZ200型号2台、振动去石机TQS*200A型号2台、谷糙分离机MGCZ型号4台、立式米机MNSL7000型号1台、立式米机3MNSL26型号3台、双辊喷风米机JLSM30/60型号2台、白米分级筛MJP150型号2台、色选机6SXM-378型号6台、色选机6SXM-480型号1台、抛光机MPG128*2型号3台、白米分级筛MJP150型号2台、定量包装秤DSC-25HC型号2台、配电柜6台,被执行人张跃馨名下宝马牌轿车,我院(2020)黑0129执249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王可坤,申请执行人王可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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