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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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260号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粮食储备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260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粮食储备库: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粮食储备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4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粮食储备库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50000元,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利率为年化8.7%);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罚息(年利率为年化13.05%)];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已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公证费8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9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粮食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粮食储备库名下土地、房产及机器及厂区其他资产,2021年8月24日,该房产及土地经壹次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西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6718547.30元的价格竞得。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发还案款6065675.68元,执行费51985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2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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