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现、刘莹芳、李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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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648号案件名称
李明现、刘莹芳、李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明现;刘莹芳;李德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48号原告:李德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李明现,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刘莹芳,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与被告李明现、刘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德胜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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