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324号案件名称
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蔡青;蔡平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324号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2614房。法定代表人:杨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玉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峰,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青,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平,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峰、蔡青、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2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容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68号 下一篇 徐良玉、彭善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8执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