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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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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324号
  • 案件名称

    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峰;蔡青;蔡平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324号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2614房。法定代表人:杨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玉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峰,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青,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平,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峰、蔡青、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2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广州海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容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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