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6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515号1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223786H。法定代表人:熊凤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柳海,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23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法定代表人:叶满山,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小叶万汇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小叶万汇城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187488元和以人民币2187488元为基数,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按银行间同业间贷款市场拆借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的房产已被其它案件查封,现不宜处置,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