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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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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17号
  •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东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国文,系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街子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郑某甲,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系郑某甲之妻),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系郑某乙之妻)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72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12102.2元(截止2020年6月3日的利息112102.2元),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本金偿还清结之日止以实际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2‰标准计算实际利息。被执行人郑某乙、张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逾期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某甲名下银行存款在其他案件已冻结;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郑某甲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名下登记房屋本案已查封。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张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勉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勉书 记 员 蒲玢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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