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蛟河市永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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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6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蛟河市永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蛟河市永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高嵩,行长被执行人:蛟河市永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中岗街。法定代表人:张大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永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案外达成口头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晶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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