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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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陈驷程;钱开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3825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善厚镇富民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7708451X1。负责人:王瑜,支行行长。被告: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865285191。法定代表人:陈驷程。被告:陈驷程,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88号。被告:钱开霞,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巢宁路南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与被告安徽一招百势训练器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陈驷程、钱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 琼人民陪审员 陈寿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龙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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