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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02民初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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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02民初3101号
  •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雅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游和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02民初3101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100号。负责人:高玲,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天青,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游和燕,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与被告王天青、游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王天青在监狱服刑,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在监狱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竞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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