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02民初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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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02民初3101号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王天青;游和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02民初3101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100号。负责人:高玲,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天青,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游和燕,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与被告王天青、游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王天青在监狱服刑,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在监狱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竞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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