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燕、杨修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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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171号案件名称
林坤燕、杨修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林坤燕;杨修善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171号原告:林坤燕,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修善,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林坤燕与被告杨修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坤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坤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林坤燕负担。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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