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苗庆学、刘永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8执3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828执322号
  • 案件名称

    苗庆学、刘永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苗庆学;刘永兵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2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苗庆学,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刘永兵,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28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兵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佳芦镇支行账户内存款99900元;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