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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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457号案件名称
熊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熊晖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457号被执行人:熊晖,男,1989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01080099,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回龙路42号。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熊晖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罚金退还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晖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晖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熊晖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退还1003997元给桑植县鼎晟置业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熊晖拒绝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先后于2021年6月2日、7月19日、9月7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网查反馈信息被执行人熊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熊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7月19日、9月7日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保险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晖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3、2021年9月2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熊晖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晖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2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熊晖有无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执行人员 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熊晖户口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进行财产及相关情况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晖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0399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王真旭审判员卜忠明审判员蒋模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胡波平代理书记员彭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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