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57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陈莲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蒲义军,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男,该支行樱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军,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莲英,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赵军、陈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莲英、赵军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7083.08元(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申请执行费435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军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关镇进站路居委会二组非住宅房(西乡县房权证西私房字第XXXXXXX号,面积36.14㎡),该房产已查封并在淘宝进行了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二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车辆、银行、网络资金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军、陈莲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880元,申请执行费4356元,二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师乾、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47号 下一篇 熊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