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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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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5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赵军;陈莲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蒲义军,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男,该支行樱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军,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莲英,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赵军、陈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莲英、赵军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7083.08元(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申请执行费435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军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关镇进站路居委会二组非住宅房(西乡县房权证西私房字第XXXXXXX号,面积36.14㎡),该房产已查封并在淘宝进行了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二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车辆、银行、网络资金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军、陈莲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880元,申请执行费4356元,二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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