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旭东、武瑞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5执33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392号案件名称
崔旭东、武瑞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崔旭东;武瑞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5执3392号崔旭东、武瑞玲:申请执行人崔旭东与被执行人武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瑞玲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瑞玲向儿子崔益轩支付抚养费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崔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武瑞玲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瑞玲当庭兑付案件款25200元,申请执行人崔旭东已领取上述案件款,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278元被执行人武瑞玲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武瑞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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