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淇、叶有军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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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40号案件名称
李睿淇、叶有军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睿淇;叶有军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睿淇,女,199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叶有军,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淇与被执行人叶有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执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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