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宏闻、陈凤霞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63号
  • 案件名称

    孙宏闻、陈凤霞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宏闻;陈凤霞;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孙宏闻,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女,1972年6月11日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街77-15号。负责人:孙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闻、陈凤霞与被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漏水部位进行查找并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因漏水导致的卧室大白、乳胶漆、窗台板受损进行维修。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另案执行,与本案执行相关,本案可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