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异4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异486号
  • 案件名称

    方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方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孟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异48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方淼,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负责人:王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彤,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方淼、孟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方淼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浦发银行卡号62×××75银行卡(浦发银行77×××78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淼称,1.贵院于2021年7月27日将申请人工资卡中的全部资产冻结,并没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因冻结申请人工资卡导致申请人生病无钱就医、申请人年幼孩子无钱抚养且无钱入园就学。2.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孟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认为,贵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孟彤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房产变现后,不足的部分,由申请人予以补足。综上,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未对被执行人孟彤的房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即冻结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扶养亲属的唯一生活来源,于法无据。望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卡的冻结措施,并立即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孟彤名下的房产予以处置、强制执行。本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方淼、孟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津0103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方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1164.44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正常利息893.13元、逾期利息16680.88元、罚息538.26元、复息901.0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编号为8170122156007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的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方淼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孟彤名下坐落于西青区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津0103执527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津0103执527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方淼在浦发银行77×××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847.25元,措施开始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浦发银行出具的回执显示:该账户已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冻结1411890.95元,本案已以276847.2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冻结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冻结并不能实际产生冻结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本案中,执行标的在被(2021)津0103执5273号案件冻结前已被另案在先冻结,(2021)津0103执5273号案件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为轮候冻结,异议人针对轮候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淼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树江审判员  孙正英审判员  常 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