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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院生、薛韦小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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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院生、薛韦小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院生;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人白院生与被申请人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七行、第二页第十行中“蒙KBY819”补正为“蒙KBY810”。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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