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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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38号案件名称
赵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某;杨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38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赵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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