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林、北京恒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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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634号案件名称
李玉林、北京恒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玉林;北京恒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634号原告:李玉林,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北京恒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2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51604359。法定代表人:孟德功,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法定代表人:罗瑞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林与被告北京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李玉林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小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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