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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郑道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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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9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郑道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郑道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978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BXD0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道奇,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泰州市姜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本金120058.02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6月28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6月29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8日、6月29日、8月18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3.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住所地社区调查了解,均未有财产线索反馈。(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依法扣划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3483.1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2021)苏1291执1234号案件收缴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扣除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859.14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七、终本理由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依据本院(2020)苏129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剑   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   鑫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星书记员高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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