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春、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502执38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873号案件名称
王延春、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延春;荣永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502执3873号原告王延春与被告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我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所涉款项已偿还完毕,被执行人荣永德已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本案实际执结完毕。特此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574号之二 下一篇 詹家玲、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