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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春、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502执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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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873号
  • 案件名称

    王延春、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延春;荣永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502执3873号原告王延春与被告荣永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我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所涉款项已偿还完毕,被执行人荣永德已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本案实际执结完毕。特此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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