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5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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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574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574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于被执行人郭*罚金一案,本院(2020)冀0402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未履行(2020)冀0402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5日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郭*罚金3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郭*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郭*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并转入罚金专款账户535.68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邯郸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郭*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郭*的的生活居住、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535.68元,未能执行29464.32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郭*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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