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某某、杨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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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735号案件名称
营某某、杨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营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督735号申请人:营某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被申请人:杨某,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营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73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自2021年9月16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403民督73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营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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