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9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95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代表人:杨延林,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华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42524元,扣除执行费949元,剩余41575元发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 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西鸿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秋玲,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9958.5元及利息,已执行41575元,未执行28383.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959元,已收取949元,未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青                              书  记  员    闫佩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