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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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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72号
  • 案件名称

    屈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屈小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72号被执行人:屈小某,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屈家河村三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0413087X。本院在执行(2018)陕0902刑初336号屈小某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2021年8月3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屈小某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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