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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帅、马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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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5070号
  • 案件名称

    王庆帅、马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庆帅;马永春;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德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5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帅,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滴滴专职司机,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荫光(王庆帅之父),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春,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法定代表人:吴秀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主要负责人:郝瑞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8B单元。主要负责人:郑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鹏,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王庆帅因与被上诉人马永春、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德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庆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李国敏审 判 员  任士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彬皓书 记 员  张雅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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