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刘群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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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88号案件名称
王芳、刘群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芳;刘群冬;杨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群冬,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县。被执行人:杨春,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群冬,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6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群冬,杨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群冬,杨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7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4月27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群冬在岳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的公积金余额为46000.34元,本院已于2019年4月2日冻结了该公积金。2021年4月2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群冬在岳阳县,因该房屋早已转让给了袁小洋,因其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不能处置。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因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群冬,杨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除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42,500元。剩余应付本金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并已冻结,但暂不能提取;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但通过调查,该房屋早已转让给他人,因其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亦不能处置。另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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