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秀芳、贺青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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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1250号案件名称
时秀芳、贺青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时秀芳;贺青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时秀芳,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贺青荣,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济源市中原特钢西生活区。关于时秀芳与贺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民初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贺青荣应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时秀芳借款本息共计36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被告贺青荣承担。因贺青荣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秀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经查明被执行人贺青荣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经查明被执行人贺青荣名下无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贺青荣与刘顺喜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刘顺喜名下位于河南省济源市中原特殊钢厂西区的房产,并与2021年7月30日对该房张贴了腾房公告,因疫情因素影响无法进出腾房,暂无法处置。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尚有36567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关于时秀芳申请执行贺青荣民间借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青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时秀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牛延强审判员曹英涛审判员赵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卢慧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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